1.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,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;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,應經外交部複驗; 2.於大陸地區製作者,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;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,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;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,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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