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,應屆畢業學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,得以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。 所以應屆畢業學生畢業後,如果仍在待業中,可以眷屬身分繼續投保。但是畢業超過1年,仍無職業時,則不能再以眷屬身分加保,必須至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,以無職業第6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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