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助資格:
(一) 一般對象(補助 80%訓練費用):年滿十五歲以上,具就業保險、勞工保險
(含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投保者)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
職勞工(以開訓日為基準日),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:
1. 具本國籍(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)。
2. 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,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
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(須檢附配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且記事欄不得省
略)。
3.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、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
之無戶籍國民,或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、緬甸、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
籍人民,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
(符合第三項者須檢附臺灣地區居留證,符合第四項者須檢附外僑居留
證及工作許可影本)。
4. 跨國(境)人口販運被害人,並取得工作許可者(須檢附臨時停留許可
證及聘僱許可影本)。
(二) 補助 100%訓練費用者適用對象:除符合前開一般對象之資格仍須符合包
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、原住民、身心障礙者、中高齡
者、獨力負擔家計者、家庭暴力被害人、更生受保護人及其他依就業服務
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、六十五歲以上者、因犯
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、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、因犯罪行
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、配偶、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(以上
均應依規定檢附規定之證明文件)。